几乎是一口气读完王建勋的《驯服利维坦——有限政府的一般理论》。感想很多,就暂时不写出来了。摘录一些书中的句子。

p45
中世纪的宪政与欧洲城市和城市共和国的兴起密切相关,它们的“宪章”或者“特许状”(charters)构成了那个被错误地称为“黑暗时代”的一道亮丽风景。与其他时代相比,中世纪并不黑暗,甚至可以用“光明”来形容,因为它孕育了近现代意义上宪政的萌芽。
p46
中世纪流行的谚语是:“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Die Stadtluft macht frei.)
p61
值得一提的是,托克维尔也敏锐地注意到,历史上的中国式高度中央集权的最好例证。他说:“旅行家告诉我们,中国人有安宁而无幸福,有勤劳而无进步,有稳定而无活力,有公序而无良俗。那里的社会条件总是可以容忍的,但绝不是极好的。我可以想象,一旦中国的国门对欧洲开放,欧洲人将发现中国式世界上中央集权的最佳典范。”
p73
立法机关:立法权;行政机关:否决权;司法机关:违宪审查。
行政机关:执法权;立法机关:对总统的弹劾;司法机关:对总统的法律审判。
司法机关:裁判权;行政机关:任命权;立法机关:批准权和否决权。
这种安排的好处在于,任何一种权力的行驶都无法完全脱离其他权力的掣肘,都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每一种权力都有足够的动机和手段抵制其他权力的侵犯,每一种权力都对其他权力怀抱怵惕之心,时刻提防其他权力的僭越之举。
p86
E Pluribus Unum,one from many / out of many, one
在多样性中联合,unity in diversity,联合而不一统、多样而不分裂(unity without uniformity and diversity without fragmentation)
p112
两院之间的互相制衡作用已经为孟德斯鸠注意到,因此他建议将立法权赋予两个不同的机构——它们各自有自己的看法和利益,以使贵族制约人民的放肆(licentiousness),使人民制约贵族的侵犯(encroachment)。……“由于两个机构合谋作恶的不可能性与他们的差异性成比例,在所有与一切适当措施中的应有和谐以及共和政府的真正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将二者区分开来必定是明智的。”
p120
麦迪逊说,良好的整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忠于自己的目的——谋求人民的幸福,二是政府拥有最佳实现该目的之手段的知识。
p128
倘若议会既可以制定和修改普通的法律,又可以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结果就是,议会为了制定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而任意修改宪法,达到让两者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的操控致使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再跟宪法存在冲突,违宪审查便不复存在。
p146
人民之福祉乃最高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
即使天塌下来也要实现正义(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
枪炮作响法无声(inter arma silent leges)
p153
天生的能工巧匠:Nemo nascitur artifex
最高的理性:est summa ratio
无人聪慧胜法律:neminem oportet esse sapientiorem legibus
p161
司法独立的第二层含义是,每一个法院都独立于其他法院,即司法系统内部的独立。
司法独立的第三层含义是,每一个法官都独立于其他的法官,即法院或者法庭内部的独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区分个体责任的集体署名是不适当的,因为它讲个体化的责任转化成了集体化的责任,让法官与法官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不仅破坏了法官的独立,而且容易导致一种集体不负责的倾向。
p190
有利于法治的不是法制的统一,而是法制的多样性。
p199
联邦制内在地构造了一种竞争格局,不仅通过竞争形成相互制衡的态势,而且通过竞争鼓励创新和多样性。
p212
他服从社会,不是因为他不如那些治理者或者因为他自治的能力不如任何其他人,而是因为他认识到与其同胞公民联合在一起的价值,以及他知道,没有规则的力量,这种联合不可能存在。
p222
现代民主的弊病之一是,公共事务的决策远离民众,只有在投票选举时民众才出场,日常的治理几乎垄断在选举产生的代表或者官僚群体手里,尤其是在一个大国中。
p243
有疑问时,应为有利于(个人)自由之推定:in dubio pro libertate
尽可能多的自由,强制以必须为限:as much as freedom as possible, as much coercion as necessary
p254
“消极自由”追问的问题是:“一个人活着一群人被允许或者应被允许不受他人干涉地做其力所能及的事或是成为其愿意成为的人的领域是什么?”或者,简单地说,“政府在多达程度上干涉我?”对该问题的回答可以用“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这样的表达,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干涉(interference)或者强制(coercion)……“消极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一个最小的行动空间,该空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他人或者政府干涉。……与“消极自由”相对的是“积极自由”,它追问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谁是决定某个人做这而不是做那、成为这样一个人而非那样一个人的控制或者干涉的来源?”或者,简单地说:“谁统治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用“做……的自由”(freedom to)这样的表达。
p256
我们认为,“积极自由”是不可接受的,它与宪政不相容,与“消极自由”存在龃龉。
p267
(在这里,作者明确分别了各类“权利”,并指出,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作者引用哈耶克的话:没有人对于某种特定的事务状态拥有权利,除非某人有义务确保此种状态。但在国家论前提下,国家的成立时人民权利的让渡,在这个过程中,是否也有了义务的让渡呢?)
p270
虽然权利法案或者基本权利和自由条款在当今世界被认为是立宪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没有适当的政府架构,权利法案并不会自动发挥作用。
p278
一般而言,言论自由至少有四种价值。首先,它有助于个人自我实现(individual self-fulfillment)。……其次,言论自由有助于发现真理。……再次,言论自由有助于政治参与和公共决策。……最后,言论自由有助于维持社会稳固与变迁之间的平衡,防止暴力革命的发生。
p310
提到1887年,当德克萨斯的几个县因干旱而导致农作物歉收时,一些国会议员动议联邦政府拨款给那里的农场主作为种子补贴,但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否决了这一动议。……“我不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应该扩至对遭受苦难之个人的救济,它与公共服务或者公共利益不存在任何适当的关联。我认为,无视联邦权力与义务有限实名的普遍倾向应被坚决抵制,以实现该教训应被时刻牢记的目的——尽管人民供养政府,但政府不应供养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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