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法案真的平吗?

一早起来就看到个重要的新闻:

当地时间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投票结果宣布,全美的公立和私立大学必须停止在招生时考虑种族因素,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平权行动”招生计划违宪。这桩被认为是美国高等教育领域近几十年来的第一大案——哈佛大学涉嫌对亚裔学生招生歧视案,终于尘埃落定。(新闻链接

一些背景知识:

美国的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是一套法律、政策、指导方针和行政惯例,“旨在终止和纠正特定形式歧视的影响”,其中包括政府授权、政府批准和自愿行动的私人运动。这些法案往往侧重于获得教育和就业机会,特别考虑历史上被排斥的群体,特别是少数族裔或妇女。采取平权法案的动力是纠正与过去和现在的歧视有关的不利条款。进一步的动力是希望确保公共机构,如大学、医院和警察部队,能够更好地代表他们所服务的人群。

平权法案到底“平”不平?恐怕要从很多角度来看。

首先,是历史上的作用

平权方案设立于1960年代。1965年由民主党政府的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发起,主张在大学招生、政府招标等情况下照顾如少数民族、女性等弱势群体,是一个特定时期“种族优先”的法律,保障他们不会在教育及工作方面受到歧视及不公平对待。

妇女首先很明显地从中获益:

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平权行动和公民权利保护,从1972年到1993年,这些行动为所有肤色的妇女提供了以前本来受到限制的机会:

  • 女建筑师的比例从3%增加到总数的近19%;
  • 女医生的比例翻了一倍多,从所有医生的10%增加到22%;
  • 女律师占全国律师总数的比例从4%上升到23%;
  • 女工程师的比例从不到1%上升至近9%;
  • 女性化学家的比例从所有化学家的10%增加到30%;以及,
  • 女大学教职员工的比例从28%上升到42%。
    ……根据1995年的一项研究,至少有600万妇女——其中绝大多数是白人——如果没有平权行动所取得的进展,她们根本不会有现在的工作(Cose 1997,171)。

(以上基本来自维基词条。)

这些都是我认为非常好的成就。

其次,是目前的“反”作用

目前,平权受到最大的挑战来自高等院校的招生。

一个是所有学校要提倡和保证的所谓“Diversity”,即所谓的多样性。但这是个伪命题。全球人口就算80亿吧。如果我们假定每个属性只有两个选项(比如:性别“男”和“女”,体重“胖”和“瘦”)吧,也只需要32-33个变量就可以将全球人口全部描述完毕。

而实际中,学校适龄学生数量很少,人的属性变量又相当多,根本做不到真正的Diversity。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diversity是个伪命题。

(相比之下,我更愿意用更中性的inclusiveness,包含性、包容性。)

学校在招生的时候当然可以有自己的标准,但这个标准是不是应该:

  1. 将明显区分出不同人——特别是不同种族的人——的标准列在里面?
  2. 这个标准是进行性的?还是目标性的?
    1. 比如,我可以设立一个标准:身高200厘米以上的不录取。那么这个标准就是进行性的。因为我在判定的过程中,只要做一次判断,而且不用对样本全体有了解。我只要一个一个地判断,身高是200厘米的,就拒绝好了。
    2. 比如,我可以设立一个标准:身高200厘米以上的必须不得少于3个——多样性的考虑?——那这个标准就是目标性的。在判定的过程中,我必须做两次判断:一次是身高200厘米的这个人要不要被录取?二是录取(或不录取)这个人,对设立的标准的影响会怎样?

在我看来,平权法案发展到今天,被某些学校作为政治正确的标杆,但使用的方向完全背离了这个法案的初衷。

而最根本的问题在于:

平权法案的要求是,给予同等的权利,并在同等的条件下不得考虑诸如性别、种族等因素。(也就是说,性别、种族不应该成为标准)

而现在的做法——不管是明规则还是潜规则——都显著违背了这个原则。现在的做法,就是必须将性别、种族等作为标准(而且是目标性的标准)。这就严重影响了高校录取的公正性。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对平权的看法,深得我心:

让我明确说明平权行动不是什么,什么是我不允许的。平权行动不意味着——我也不赞成——不合格者持有不合理的偏好来针对任何种族或性别的合格者。不意味着——我也不赞成——数字配额。不意味着——我也不赞成——单单基于种族或性别而不考虑成绩就拒绝或选择任何雇员或学生…

一些联想

多年来,我一直很沉迷这样一个想法,而平权法案在实施中的一些演变也加深了我的这个想法:

如平权法案“不可歧视”(否定式)断言,是怎么发展到实际中变成了“需要对(特定受到歧视的)团体优待”(肯定式)断言的?

我想,应该是因为否定式的断言从来就是难以证明的。“我没有10W存款“总比”我有10W存款“难证明一些。

所以,我(可能以牺牲别的同样需要平权的团体为代价)为一个特定的群体提供了某种待遇(在高校来说就是录取),总可以证明我至少没有歧视这个特定群体吧?

看,在这个案例上,政治正确就是这样导致了更大的不正确。

回到这个最新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你问我支持不支持,我当然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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