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讲道理,要么讲法律

以前,我一直TYTSTN地认为,中国是个法制很完善的国家:无论做什么、说什么都有一个法律(也许不成熟、也许不完善),每个人都会很自觉地遵守。法律规定能做的,我自然放心去做,不用担心有阻碍;法律规定不能做的,我自然不会去做。法律没有规定能不能做的,我凭自己的良心。

后来,我才知道,我真的是TYTSTN。我们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执法也往往不能到位,于是有了种种我觉得看不懂的事情。

就拿这次的于欢案来说吧。

案子刚由南周爆料,我就知道没那么简单。如果是普通的老百姓,无缘无故怎么会去借那么多的高利贷?既然报道中没有写——而如果借高利贷有一个非常好的理由,南周不会不说——所以我已经判断出“没那么简单”。

果然,后续的报道就开始揭老底。说老实话,我看到这些揭底的报道也一点不奇怪。如果不是那样,那才是一件咄咄怪事。

我们来讲道理

从这个案子前后来看,有不少道理可以讲。

  • 讲道理,明知道还不起钱就不该借钱,明知道被担保人信用恶劣就不该为其担保。
  • 讲道理,明知道black社会上门追债会无所不用其极,就更不该问black社会借债。
  • 讲道理,哪怕一个人负债累累,也有正常生活不受打扰的权利。
  • 讲道理,既然某人欠债不还信用很差,应该不会有人借债给此人才是,而且应该将此人的不守信用广而告之才对。
  • 讲道理,既然做了上门讨债的行当——而且是为black社会讨债的行当,知道欠债的人也不是善茬,就要有为了讨债而付出代价的心理准备。
  • 讲道理,既然马仔为自己干活的时候出了事,老板就该有担待,出面摆平。要么派人做了杀人的人,要么要求更多的赔偿来了解此事。

如果这件事全然按照道理(含江湖规矩)来办,也不至于变成现在这个样子。

我们来讲法律

我不是个法律人士,所以也讲不出什么法律上的一套一套。

判决书上明确的一个事实是杜志浩确实露出了自己的下体,对着苏银霞,但是没有任何人提到如南周所说将生殖器插入苏银霞口中。

另外,民警到了现场后“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

我没能看到其他任何关于民警如何处理现场的证词。

我不知道法律上有怎样的规定。在接警并出警到达现场,而且现场出警缘由并未完全终止、而且民警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已经终止的不会再度出现的情况下,民警离开现场去外面调查事情是出于什么流程和规定?在我看来,难道不应该首先是制止伤害行为的进一步进行,分离冲突双方,然后展开调查吗?转身就走,将原来的冲突双方继续留在一起,是否欠妥?而且当事人都在房间内,不在第一现场调查,到外面的接待室调查是出于什么考虑?法院能否也提供一下这个过程的详细内容?

我现在看到的只有:

  1. 处警民警XXX、XXX关于本案处警经过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2. 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协勤队员XXX、XXX证实接警后与XXX一起出警的情况,与XXX处警经过证明的内容一致。

我的问题是:

  • 法律以发生的事实作为判定依据,在众多环境下是不是并不能对受害者加以恰当的保护?
  • 法律不光要制定,还要实施,而且要及时地实施。不作为,对这样的侮辱行为是不是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对赖账不还是不是也是推波助澜的作用?
  • 法律的宣判不以舆论为导向,不受舆论的监督和控制。如今这么多人说南周的报道是在对宣判施加影响,是不是有点“怕什么就有人说什么”的感觉?或者这么说,就是怕宣判经不起舆论推敲,所以先用“不要以舆论来干预”的论点来阻挡一下?再换个角度,如果没有舆论的监督和推敲,哪怕有了终身问责制,其实也是“然并卵”?毕竟,我自己对自己做过的事情也很难进行彻底地challenge,往往适可而止。一个体系中自我challenge恐怕会更难吧?

郑重声明:我不是法律人士。所以上述对法律和法律界的疑问纯粹只是疑问,不是设问也不是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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