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老虎咬死人

猛禽在他的博客上连续发了两篇文章《圣母猛于虎》《同情老虎的背后》(均需翻墙浏览),我是非常赞同他文中提到的观点的。

那么我也来说上几句。

这个世界上有四种人,按照是否遵守规则和是否获得收益/是否获得伤害两两归类:

  1. 遵守规则并得益。
  2. 遵守规则并受损。
  3. 违背规则并受损。
  4. 违背规则并得益。

在我看来,第一种人是值得尊敬的,第二种人是值得同情的,第三种人是要被唾弃的,第四种人是要被制裁的。

但现实中呢,第一种人是被无视的,第二种人是被嘲笑的,第三种人是被同情的,第四种人是被崇拜的。

现实力量太大,我个人无法抵抗之,只能在自己的博客里写点东西表示自己的看法。


现实力量是由社会规则、自然法则建立起来的。自然法则无法被人为改动,那么出现上述的情形,只能是社会规则和我“理所当然”中认为应该的那样完全不同了。

但是,我是一个有“元规则”的人:我知道现在的规则与我的元规则相悖,所以我更像是一个与社会格格不入者。


回到宁波动物园。一个人神志清醒,有基本的逻辑判断能力,选择不遵守规则,而遭到了惩罚,在我看来,是我所遵循的规则的体现。这没有什么不对。

老虎在这个事件中,就是一个最高规则本身以及最高规则的执行者。老虎被最终击毙,固然有生物学方面的考虑,但是其象征意义在我看来却更为深远,也更是社会现实的反映: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最终受到了惩罚,而且是不可逆转的惩罚。


人一生下来,就有生命权。这个生命权首先是(在有了足够的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逻辑能力后)需要自己去保护的。在这个意义上,我尊重法律对自杀的认可——这是一个有足够自我意识和行为能力、逻辑能力的人对自己的生命做出的选择。

但是,再向前一步:“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做法就很危险,“以我一死来杀死数千无辜者”更是危险——这就是恐怖主义。


要改善这个社会,我希望看到的不是“做了好事被表扬”(类似于遵守规则而得益),因为这是一个正确的社会发展需要采取的路线。做了应该做的事情不是一件需要被表扬的事情。

我更希望看到的是“做错了事一定要受惩罚”。只有这样做,规则(法制)的权威才不会被动摇,人们才知道向好的方向靠拢。

新年恢复更新,居然谈这么深刻的话题。这不是我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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